一、登记结婚需要什么材料
登记结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2.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持护照)身份证或户口本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本市指定的婚检医院出具。
5.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近期合影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6.离婚的须持离婚证件,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
二、登记结婚的条件
登记结婚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三、婚姻登记的流程
婚姻登记的流程为:
1.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4.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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