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收费吗
不收费
二、桂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桂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依法约定签署人员的除外)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7.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四、桂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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