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被收购的借壳上市公司的资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被其他公司收购并在借壳市场上市的,公司的资产由收购人承担,债务也由买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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