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关于员工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时间:2023-07-16 08:36:01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劳动法中经济性裁员的相关问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有什么区别

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的区别如下:

(1)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处在经营困难时不得已所为,比普通裁员受更多的限制,比如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2)非经济性裁员多是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者意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

1、对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当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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