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小产权房法院的判决方式具体如下: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人民法院对小产权房使用权的分割,是人民法院对小产权房屋事实占有、使用状态的认可,其目的是维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使用权益,并不意味着对小产权房屋合法性的认可,离婚诉讼当事人不能凭借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者拆迁要求作为合法性的理由。
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小产权房已经补正为合法化的,可以对该房屋作为婚前一方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分割。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法院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将判决不允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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