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对村委会建设用地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3-07-07 08:54:50 2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的村委并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力,所以不可以征收土地。村委会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仅能做一些辅助性工作。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对土地用途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下征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土地征收工作,无论是批准还是实施,村委会都没有相应的权限。如果村委会主动并强行要求征收土地的,农民朋友有权并且应当拒绝。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有哪些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

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征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荒山、荒地等的,征地补偿费是直接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如果是该集体土地被村民或者是他人合法使用的,对于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就应当补偿给土地的实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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