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问:我司是一新成立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由于技术问题,我司想把料件外发给别的厂进行生产,请问要向海关缴纳保证金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换言之,如果仅是部分工序外发加工,则不需要缴纳保证金。
【知识链接】
1、什么情况下企业可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2、企业按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递交哪些单证?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分批申请制企业),或《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备案申请审批表》(集中备案制企业),一式三份;
(2)《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分批申请制企业),或《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备案清单》(集中备案制企业),一式三份;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4)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内容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工人人数、厂房面积、加工能力等情况),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6)《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7)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开展外发加工业务需要缴纳保证金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需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1)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2)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3)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案件未审结,但申请外发的货物未涉案的;
(4)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4、外发加工完毕后,企业应该如何办理外发加工核销手续?
(1)适用分批申请制的企业应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最迟在手册报核时)向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核销手续,并提交《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核销申请表》、《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等有关资料。
(2)适用集中备案制的经营企业,应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备案申请审批表》到期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核销手续,并提交《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核销申请表》、《加工贸易外发加工集中备案货物清单》等有关资料。
5、企业提供的外发加工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何时可申请退回?
企业外发加工完毕,并办结外发加工核销手续后,可向主管海关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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