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出国打工引发的居间合同赔偿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安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输出中心退还原告刘某的11人8.8万余元费用,被告内黄县劳务经济综合开发总公司退还和给付刘某等11人3.2万余元费用。
2006年12月,刘某等11人经被告劳务中心介绍赴卡塔尔务工,并与被告劳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被告劳务中心替刘某等人办理出国工作手续等事宜。另外,被告劳务中心负责人邓某还代表卡塔尔阿布夯力建筑公司分别与刘某等人签订了劳务雇佣合同。
刘某等人于2007年1月出国到卡塔尔,同年2月至9月间,刘某等人陆续回国,以所到工地和接受工种与合同不符、工作环境恶劣等理由与被告劳务中心发生纠纷。10月24日,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邓某代表劳务中心和内黄总公司与刘某等人达成协议。协议到期后,劳务中心和内黄总公司至今未按协议履行。
为此,刘某等人将邓某、劳务中心和内黄总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劳务中心接受原告刘某等人委托,,向原告刘某等人提供订立劳务合同的媒介服务,介绍原告等人赴卡塔尔务工,并向原告等人收取相关费用,双方之间因此成立了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合法有效,被告劳务中心和内黄总公司应按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邓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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