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视为欺诈?以下是具体内容:
首先,销售现房时,开发商可能会将质量低劣的房屋假冒为合格乃至优质房屋进行销售;
其次,开发商还可能在销售现房时,蓄意隐藏房屋实际面积,以便从中获取暴利;
再者,开发商也有可能将普通合格房屋冒充成优质工程,借此骗取优质工程所增加的费用;
此外,开发商如果明知某些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却仍然进行销售,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
同时,开发商若通过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具有欺骗性质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样构成欺诈;
另外,开发商故意隐瞒自身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也属于欺诈行为;
最后,开发商如果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都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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