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榆林市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证明
1、借款人不少于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加盖缴存中心的公章或者缴存业务专用章;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证明;
5、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6、购房首付款证明;
7、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
8、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为受委托银行的抵押权权利证书;
9、办理异地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榆林市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按照本规程第三项第(三)款要求准备贷款申请资料后,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业务经办经办网点或受托银行提交。
2、审核审批。经办网点、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审批,在规定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3、资料录入。准予贷款的,由经办网点或受托银行通过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扫描申请资料原件,提交市中心审贷系统审核,审核完成后,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抵押。贷款审批完成后,由受托银行、市中心或业务经办网点的业务经办人员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5、贷款发放。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登记完成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内。
三、榆林市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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