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消防栓是比效严重的状况,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按标准规定配置,不符合要求,如果发生事故,后果也比效严重,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一起窃案盗窃消防栓者获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5年11月4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
家住豫北某县的农民张某某,2005年初来郑州打工。5月中旬,一直在郑州火车站附近等活干的张某某身上的钱花完了,他听说消防栓里面的铜套很值钱,于是,他决定偷几个铜套卖点钱花花。2005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携带自制卡钳和钢管等作案工具来到郑州高新区檀香路,连续盗走正在使用的五个消防栓上的铜部件。后张某某在逃走途中,被夜巡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铜部件价值10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消防栓上的铜部件,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该盗窃行为损坏了数个正在使用中的消防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栓与消防车上的消防水管连接不上,消防栓的消防功能全部失效,可能导致因缺水致使火灾无法及时扑灭,从而危及不特定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而该行为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我国刑法处理法条竞合原则,对该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郑州高新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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