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出资在增资扩股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1 16:33:42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增资扩股在进行货币资金出资的时候,需要注意开立相关的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必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相关的投资款,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相应的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在进行实物出资应注意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实物出资的条件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一般来讲,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2、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东取得股东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3、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在我国公司登记实务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有益性做了严格的规定,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的生产资料。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4、该实物上未设担保

由于《公司法》[1]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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