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公共停车位的规定
时间:2024-03-20 22:21:36 3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路边公共停车位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规,机动车除了可在指定地点停放之外,严禁随意停放在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内。

二、对于临时性的停靠需求,车辆必须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的正常交通秩序。

三、在设置有明确禁停标识或划定有标线的路段,或者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障碍物隔开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正在施工的地段等,均严禁停车。

四、十字路口、铁路道口、陡峭的急转弯处、路面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路段、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这些地方50米之内的路段,同样也被禁止停车。

此外还包括距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50米之内的路段,以及距离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正在进行施工的桥梁和隧道50米之内的路段。

五、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以及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这些场所30米以内的路段,只有在确实需要使用这些设施时才可以停车,否则都将被严格禁止。

六、在车辆未完全停稳之前,驾驶员绝对不能开启车门让乘客上下车,同时在关闭车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要干扰到其他车辆和行人们的通行。

七、路边停车应尽可能靠近道路的右侧,驾驶者不能离开车辆,一旦完成人员上下车或者装卸货物后,须尽快驶离现场。

公交车则需严格遵守在规定站点以外的路段不得停车的原则,以确保乘客们的出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路边违法停车扣分吗

路边违法停车是否扣分,需要根据实际停车的情况进行判断,具体存在以下情形: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并且驾驶人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不会扣分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不会扣分;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一次记1分,罚款100元;

4、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路边违法停车的,一次记3分,罚款200元;

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路边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罚款2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得违法停车的。

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2、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3、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4、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n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n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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