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职工公积金怎么解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储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2、单位在破产以前应当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比照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清偿顺序。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利益,而且上述住房公积金本来也是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将其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给职工,也是符合《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和安置职工的政策性要求的,也能够为其他债权人所接受。
二、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怎么办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相关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三、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有哪些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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