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之后,需优先考虑在内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进行赔偿;若其额度有所不足,则由承保了商业三者险相关种类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补充赔偿;倘若仍然存在不足部分,甚至未曾投保商业险的情形下,全责方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事宜方面,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或者选择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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