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家庭状况。国家对贫困生的认定标准1.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2.贫困户包括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两种。绝对贫困的标准是: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生存。在测量绝对贫困标准时,一般只考虑为了维持身体健康而绝对必须购买的物品,并且,所购买的物品应当是最简单最经济的。相对贫困的标准是: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
低保户子女名下可以有车吗
低保户是可以买车的,北京对家庭拥有机动车、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认定条件做出相应调整,适度放宽了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有车有房,但实际生活困难的群众也将能享受低保待遇。
在车辆认定条件方面,过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就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新政规定,居住在北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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