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都是判不离,第二次绝大多数都是判离,从笔者代理的许多案件来看,确实也出现第一次判离的概率很小(具有法定离婚理由和调解离婚除外),而第二次判不离的概率同样也很小的情况。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同意离婚和不同意所占比例经常是差不多,这也就意味着,在第二次诉讼中,尽管很多人不同意离婚,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结合规定精神来看,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常见的是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而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往往就是由于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系有改善的情形(体现在尽了夫妻义务)所致。我们知道夫妻义务体现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衣、食、住、行。只要被告留意,肯定可以提供出双方关系有改善的事实或者证据材料,比如在张某诉李某离婚案中(第二次起诉),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在第一次离婚后,张某还经常做饭给自己吃,双方之所以没有住在一起,是因为张某要照顾孙女(这一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我作为李某代理人,结合前面的事实,阐述了双方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法院依法没有准予张某离婚请求。再如赵某诉王某离婚一案(也是第二次诉讼),赵某诉称王某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王某到他单位大吵大闹,所以坚决要求离婚,王某提供的证据却是,赵某不给家里一分钱,致使孩子生病无钱看,上学也很困难,王某找赵某目的是希望他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并希望能和赵某生活在一起,以不断改善双方的关系,作为王某代理人,我强调了王某的行为不是恶化夫妻关系,而是改善夫妻关系,她的本意和出发点都是好的,法院最后没有准予赵某离婚要求。从上述案件处理结果来看,两次诉讼相隔的6个月时间只是判决离婚的一个因素,不是绝对的,只要被告不想离婚,并有意改善和维持这个家庭,获得不离的结果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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