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情形: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抵押权消灭的程序:
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登记以作为公示。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设定的抵押权,在消灭时,抵押权人负有注销抵押登记的义务。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有权请求抵押权人负责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消灭的抵押物的取得人,亦有权请求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不在抵押权消灭后进行抵押注销登记的,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取得人可以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抵押权人进行抵押注销登记。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设定的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已经办理登记的,在抵押权消灭时,抵押注销登记的要求相同。[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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