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如下:
1、诉讼程序终止,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的纠纷,诉讼程序终止,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次起诉,但调解不允许离婚、调解、撤诉的离婚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上诉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调解书和变更调解书的内容;
4、有支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自觉履行有效调解书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调解书,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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