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事项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
发布部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中央编办发[2004]35号
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按照《决定》提出了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督,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建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的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近期的工作重点和若干重要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