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杭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日前决定,从2009年起,杭州市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杭州此次新政策的补偿对象是在杭州依法设立,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严守法律法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纳税信用良好;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含)以上,最高不超过10倍,且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满一年;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杭州市财政局等指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为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债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均纳入补偿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担保机构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或项目提供的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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