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行为复议被驳回后能否救济
1.当复议被驳回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审视原复议请求及理由,若认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事实认定不清等情形,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继续寻求救济。
2.若复议针对的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且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考虑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或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一步主张权利。
二、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救济途径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若异议被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进一步的救济权利,他们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一复议程序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对执行行为进行再次审查的机会,有助于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救济途径共同构成了对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权利保护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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