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围绕商标是否侵权引发的各种商标权纠纷屡见不鲜。有的通过法律诉讼、向工商部门投诉,依法讨回了公道;有的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了友好合作,使生产经营得以正常开展;还有的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了注册不当的商标,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总之,商标权纠纷的灵活处理,可以让无形资产创造价值。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独占、处置、受益、法律诉讼的权利。商标权纠纷,是指商标注册人与商标侵权者之间因商标的归属或侵权赔偿等问题而发生的争执。能否正确处理好商标权纠纷,直接关系到商标注册人与商标侵权人的切身利益。
首先,商标权纠纷处理得当,能使双方避免经济损失,使无形资产创造价值。
在这方面,中国江苏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该公司在1998年底通过当地工商部门会同陕西省宝鸡市工商部门查获宝鸡某啤酒公司侵犯“新世纪”商标权的“新世纪宝鸡啤酒”85万瓶(460吨),封存“新世纪宝鸡啤酒”14.4万瓶,含有“新世纪”字样的商标标识108套,包装纸箱2.7万只。在宝鸡某啤酒公司诚恳承认错误和赔礼道歉的前提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了“新世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次性支付1年商标使用费、侵权赔偿费共40万元。这样的处理结果实际上对双方都有利,江苏三得利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制止商标侵权和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举获得40万元的经济效益,使商标无形资产实现了创造价值的功能。宝鸡某啤酒公司虽然付出了40万元的相关费用,但也因此获得了“新世纪”商标1年的许可使用权,并使被封存的瓶装“新世纪宝鸡啤酒”和含“新世纪”字样的商标标识、包装纸箱等重新投放市场或启用。不仅如此,原先投入的几百万元广告宣传费和包装纸箱制作费也未造成损失。
其次,商标权纠纷处理不当,有可能使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作了具体的界定: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利用法律所不容许的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权,一旦发生商标权纠纷,被认为侵权的当事人,就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如果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
这方面的案例也是很多的。2000年7月,连云港正大饲料有限公司通过无锡市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报了《撤销“连大及图”商标注册不当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撤销理由。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于2000年12月底依据法律和事实,下达了商评字(2000)第4881号《第1187612号“连大及图”商标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终局裁定书》,终局裁定:连云港正大饲料有限公司对连云港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87612号“连大及图”商标所提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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