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制度,凡涉及合同缔结之事项,当事人自愿采用以合同文本的形式来实现决策的达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从合同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加盖各自公司公章的那一刻起,原意据以成立。
从上述推论不难发现,签名以及盖公章这两个环节的选择权在于契约的当事各方,他们可以选择仅签署合同却并未附加公章,亦或是选择仅在合同上添加印章但却并不签字,或者是将两者相结合,既有签字又有公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并非始终需要双方交叉签署或加盖公章,因为负责行使签字权力的股东和加盖公司印鉴的委员同样代表着整个公司的意志,因而他们所做的决定自然应该被视为公司的行为。
如果在整个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方属于自然人身份,那么他只需签上自己的名字或按下指纹就足够了;
倘若既有一方为自然人又有一方为企业单位,则企业单位的一方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或者得到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授权的其他有权人在此授权范畴内在文件上代为签署;
若企业单位的签字人均非其法定代表人,而是得到了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其所签署的文件仍具有被认可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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