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贵港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的办理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4、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材料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6、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三、贵港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的流程
1、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2、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批
3、作出予以援助的决定
4、通知受援人或公检法机关
5、指派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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