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有:
1、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不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哪些
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下列几种: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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