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进程中,在作出裁决宣告之前,当事人有权向法院呈交其所掌握的各类证据资料。
然而,在法庭调查这一环节,如有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予提供关键性证据,该行为将无法在后续程序中予以补充说明。
所补充的证据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为法庭调查期间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而未能提供的证据,并经申请人请求法院提取但未成功获取的要素;
再者,即为申请人在庭后新近发现且具有重大证明力的证据。
此项规定旨在提升法庭工作的高效性,同时防范诉讼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采取突袭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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