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以下内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取 保 候 审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在校学生;
4.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对于以上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案件性质、被羁押的处所、取保候审的原因和期限、提出取保候审的机关的名称、日期,并由经办机关签名或者盖章。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羁押的被告人有权与外界保持联系,如有需要,可以向取保候审的机关提出申诉或者申请。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罚方式,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在校学生、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形。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案件性质、被羁押的处所、取保候审的原因和期限、提出取保候审的机关的名称、日期,并由经办机关签名或者盖章。在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羁押的被告人有权与外界保持联系,如有需要,可以向取保候审的机关提出申诉或者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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