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罪诉讼请求要自己提出吗?
时间:2024-02-07 05:14:05 2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侮辱诽谤罪诉讼请求要自己提出吗?

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对于这类型的案件,当事人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会对此进行处理的,当然了,如果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二、侮辱诽谤罪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首先这是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所以可以追究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也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当然了,如果侵犯国家利益除外。

侮辱诽谤是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两款不同的罪名,不过有的时候是同时存在的,此时更需要注意的是,侮辱诽谤的犯罪,一般是需要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的,此时当事人要积极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及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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