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应该在哪里起草
离婚协议可以去民政局起草,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三、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反悔,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或者还未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离婚协议就生效了,此时反悔,并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财产的,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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