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被调整工作岗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服从:
一、不构成伤残的
(一)调整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五至十级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属于大部分损失劳动能力,法律规定要求安排适当工作,原岗位不适应的,应当重新安排工作。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调整其岗位;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工伤职工身体状况不适合原岗位的,也可以调整其岗位。
三、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工伤往往与事故相关,而事故造成工伤职工往往具有过错,其中不能胜任是其中原因之一,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工亡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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