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在夫妻离婚后,若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更改子女抚养权,则需签订相应的抚养权变更协议。若协商无果,则更改抚养权的一方可向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更改。同时,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若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更改子女抚养权,则双方需签订相应的抚养权变更协议;若协商无果,则更改抚养权的一方可向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更改。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离 婚 后 抚 养 权 更 改 规 定
离婚后抚养权更改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抚养,改变抚养权归谁的问题,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收入情况,判决。而根据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父母扶养,另一方父母有优先探望的权利。
在实践中,离婚后抚养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抚养费的确定问题,二是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三是子女的姓名权问题。对于抚养费的确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父母扶养,另一方父母有优先探望的权利,因此,在确定抚养费时,应考虑双方父母的经济状况、工作能力以及对子女的贡献等因素。对于探视权的行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父母扶养,另一方父母有优先探望的权利,因此,在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上,应尊重双方父母的意愿,尽量协商达成一致。对于子女的姓名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因此,在子女的姓名权问题上,应尊重子女的意愿,不能强制要求。
总之,离婚后抚养权的更改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应根据双方父母的经济状况、工作能力以及对子女的贡献等因素,尊重子女的意愿,协商达成一致,尽量维护家庭和睦。
离婚后抚养权更改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双方父母应该根据经济状况、工作能力以及对子女的贡献等因素,尊重子女的意愿,协商达成一致,尽量维护家庭和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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