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史某与客户谈完生意开车返家途中,在欲超越前方电瓶车时与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袁某头部受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惊慌失措的史某想到自己1994年也曾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过刑,这次再犯的话,肯定会罪加一等。于是,他马上打电
2009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史某与客户谈完生意开车返家途中,在欲超越前方电瓶车时与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袁某头部受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惊慌失措的史某想到自己1994年也曾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过刑,这次再犯的话,肯定会罪加一等。于是,他马上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妻子。
妻子张某知道丈夫出车祸后,非但没有劝其投案自首,还立即驾车赶至案发现场让史某离开,并向随后赶到的交警提供虚假证言,顶替史某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证言有诸多疑点,后史某夫妇迫于压力,在半个多月后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检察官认为,史某与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史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张某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超车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行为人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史某在驾车撞人之后,让妻子顶替其接受交警部门处理而自己离开现场,其主观上没有救助伤者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界定,因此史某离开现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史某交通肇事已然构成犯罪,妻子张某替其顶罪的行为同样触犯刑法,构成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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