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回迁安置的经营房,以已故父亲的名义购买产权,但至今未办下房产证。1997年,甲的母亲将该经营房一半的产权以公证形式立遗嘱处分给二儿子乙。1999年,其母亲去世后,乙以该公证书起诉甲腾房,双方发生纠纷。甲认为,其母亲所立遗嘱公证,因房产证未办下,该房属于物权不确定状态,应予撤销。乙认为,其母亲所立遗嘱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母亲去世后,按照遗嘱甲应将房腾给他。
律师评述:本案争议的房产如办下房产证系甲、乙父母夫妻共有财产无异议。但本案争议的房屋,至今未办下房产证,属于房屋物权不确定状态。房产证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甲的母亲在房产证未办下时,根据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款单据及开发商出具的办理产权证明,办理遗嘱公证,违犯了《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的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与公证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的规定。本案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其他材料只是一般原始证据,但不是物权证明。由于甲的母亲办理遗嘱公证时没有房产证,而且该房产证至今也未办下,根据《公证程序规则》57条的规定,本案遗嘱公证书应予撤销。本案经司法行政机关复议,责令公证机关30日内撤销本案遗嘱公证。本案提醒人们在办理房产赠与或遗嘱公证时,首先应就该房产经房产行政部门依法确认,下发房屋权属证书后,才能办理房屋赠与、遗嘱公证,避免将来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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