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律法之规,子孙对于父母的奉养义务,非因双亲婚姻变动而随之改变终止。
在父母与儿女之间,这种基于天然血缘的亲情,其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皆依出生这一客观事实为其产生的根源,唯有在其中一方自然离世或是通过宣告死亡才得以终止。
当此类家庭责任纠纷出现之时,既可尝试采用商议、调停的方式加以化解,亦可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