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是四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
首先,协商是指合同双方秉持友好合作的态度,通过相互间的深入沟通与协商,妥善地解决纷争。这种方法因其效果显著而被誉为争议解决的理想模式。
其次,调解则适用于双方在无法达成共识并且不希望采用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的情形中。在此情况下,他们可以寻求相关机构的协助,如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属于国有企业,便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解申请。上级单位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冲突进行公正的调解,避免过多地涉及到行政干预。
另外,当事人也有权利寻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等各类机构的调解援助。
第三,仲裁则是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依照合同中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启动仲裁程序。
最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仲裁条款,而且各方在纠纷发生后也未能达成任何仲裁协议,此时合同各方仍然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获得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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