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撞人了我全责,要给对方垫付医药费吗
从基本法律原则上讲,无论事故涉及到哪方的过错,我们都不推荐任何人对伤者的医疗费用进行预先垫付。
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的个人或组织,在面临此类紧急情况时,保险公司将会履行其义务,承担起伤者的紧急救治费用。
关于预先垫付,它所存在的风险在于,倘若未能妥善保存有关证据,便极可能在后期面临对方翻脸不认可先前赔偿事实的困境。
因此,当初的善举如今可能会转化成满腔的愤怒乃至不冷静的行为反应。
假如您基于歉疚心理或者为了显示出对伤者的关怀而欲进行垫付治疗费用,也是可行的选择,但务必要注意保管好书面文件并妥善进行录音、录像等记录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被保人没有能力支医药费,可以找保险公司代付吗?
在遭遇车祸后,当事人可以寻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之协助。
根据相关法规,保险机构通常不会预先支付伤员的医疗费用,如遇特殊状况确实无力承担,则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前垫付。
通常而言,在交通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所有必要证明文件完备无误的前提下,便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预支医药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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