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回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和债务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既然需要承担义务,也将享有部分权利。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人员应当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向公司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会议,接受股东质询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讨论权出资或其他约定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领取股利,并分享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直接请求权的全称是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请求权。优先权公司增资或者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公司股东有优先认购权,有限公司股东也有优先转让其他股东股权的权利。拟召集权(临时股东大会的拟召集权)
在非股东大会正常时间,但在特殊情况下,为扩大公司利益,更大程度实现股东利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按照下列方式确认:(一)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确认其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投资时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与取得该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其原值(三)以自由转让方式取得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增加股本的,按照取得股权所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股东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除上述情形外,新增股本的原值以增加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股权转让人的股权转让所得和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定股权原值依法纳税,股权转让人的股权原值,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证明的第十八条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权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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