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第三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或重婚的,往往会把一部分财产“赠与”第三者,但这部分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受害者有权利追回,这样也是对第三者的惩罚。
第三者插足离婚证据有哪些
第三者插足离婚证据有“保证书”、“道歉书”等材料;单位对职工有出轨行为的记录材料;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证据等。证据的形式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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