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车途中因为瞌睡而产生的疏忽并不必然被视为有威胁性的驾车行为。所谓的危险性驾驶犯罪,顾名思义,通常涵盖了驾驶人员在饮酒过量、受药物困扰或者过度疲劳状态中的操作,也包括了对车辆座位人数、车速以及行驶证件的过度超出规定的情形,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其无法发挥安全驾驶的义务,从而可能危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管瞌睡可能会削弱驾驶人士的专注力和反应速度,然而并不足以使之达到法律所认定的"无法保证安全驾驶"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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