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我国《劳动法》中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劳动法》设定该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在于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增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相互考察了解,用人单位考察职工是否符合相关岗位的录用条件,而职工则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与自己职业规划的契合程度以及是否能提供自己希望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一旦任何一方感觉对方对于已经确定的劳动关系并不适合,可以在更加宽松的条件下重新选择,从而更加平顺地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可以说,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论对于劳动者,还是对于用工单位,都存在积极的意义。
一、员工签订七天无工资试用期是否合法
根于相关劳动法相关规定可以推出,要求员工签订七天无工资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此可见,尽管法律没有具体的规范约定,但是根于相关劳动法可以推出,该做法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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