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典当行股本结构变更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公布,2005年4月1日施行)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贵港典当行股本结构变更审批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贵港典当行股本结构变更审批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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