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权名词解释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因债务人的怠慢会构成妨害的时候,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找钱,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权利。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一、合同代位权名词解释
合同代位权名词解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有: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4.诉讼时效不同。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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