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租赁合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权中的不安是指什么意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我国法律规定一时抗辩权有哪些
法律规定一时抗辩权有三种,具体如下:
1、同时履行辩护权,双重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支付的危险时,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暂停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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