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需不需要传唤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有权将其传唤至其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必须经过传唤环节,然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我们确实可以选择采用传唤的方式来进行审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拘留需要请律师吗现在在刑事拘留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聘请律师的资格。从其被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他便有权利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便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力;而在侦查期间,他们仅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此外,被告人也拥有随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遵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针对那些并不需要实施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我们享有权利将其传唤到他们所处的市、县内的特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或者长途跋涉前往犯罪嫌疑人家中进行审讯。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刑事拘留程序并不是必须要经过传唤这一环节才能进行。然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于那些不需要采取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我们的确有权力选择通过传唤的方式对其实施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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