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实施仲裁程序之后,如需启动司法诉讼过程,诉讼阶段内的确可予以变更请求内容。
具体而言,变更请求涉及两个主要的情况:
首先,对于仲裁环节中所提出的诉求存在实质性的变更现象。
譬如将经济补偿金更改为经济赔偿金等额外请求事项,面对此类形势,应当向当事人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依照新追加的诉讼请求履行相应的处理工作;
其次,仲裁环节中诉求存在量上的变动问题。
其中最为普遍的则是申请金额的增、减调整,此类变更行为没有涉及到避让仲裁以及可能对对方当事人权益产生侵害的风险,因此可以得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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