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亲属争当监护人的: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争当监护人的,应当先协商解决,以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人子女等近亲属。也就是说,如果前一顺序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法院应当选择后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是谁
(一)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二)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
1、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4、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
(三)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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