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负责人发表个人看法认为,鉴于自由职业者参加失业保险将由自己缴纳保险费,有关部门可以对此进行慎重研究,考虑是否降低他们的缴费标准。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条例》主要是针对工作相对固定的职工,也就是工薪阶层,而对于自由职业者的参保问题,《条例》并没有涉及。虽然操作上社保部门是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保,但是自由职业者参保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其失业保险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2%和1%的比例负担的,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参加保险的保险费只能是个人负担。由此,他们的缴费负担比在职职工要重,那么所缴交的失业保险费是否可以低一些呢。这位负责人说,按照交费义务与享受权利对等的原则,这样一来,他们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也会比在职职工低一些,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据称,目前全省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人估计有500多万,这些人包括临时工、社区服务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在全国是比较超前、得力的做法,得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充分肯定。比如《条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单位将承担双倍的赔偿。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另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省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养老保险条例》,已经实行了三四年时间了,如果要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考虑增加民事赔偿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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