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工头过错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属于工伤的,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属于用工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二)在工作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三)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在工作场所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的;(六)因非本人的交通事故受伤的主要职责或在城市轨道交通中,上下班途中发生旅客轮渡、火车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赔偿案件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如果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则应视为“从事就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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