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故意免责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3-05-02 17:33:24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来源】法律2010年第5期【摘要】一方面,人身意外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必须是“非故意的”,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免除保险赔付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理论,保险金请求人应当对“非故意”事故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应当对“故意”事故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当保险事故处于“真实性不明”状态时,谁来承担客观证明责任,谁来承担不利判决的结果,是争议的焦点。在解释上,我国保险法关于故意免责的规定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具有强制性法律属性,证明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在立法方面,应借鉴德国保险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保险事故是非故意造成的,从而切实保护合法求偿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可以通过间接证据的积累来完成主观证明责任,使法官形成保险事故的“故意”完整证明,防止不公平索赔案件的发生。【关键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举证责任;故意免责条款【撰写年份】2010【正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等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保险。顾名思义,保险事故一定是意外事故。什么是“意外”,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都规定,它应包括“外在的、突发的、无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要件分类”理论,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对产生该权利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索赔人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必须对事故的发生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在上述“事故”的构成要件中,“非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为了与故意豁免条款中的“故意”相对应,“无意”在下文中称为“无意”)。人身意外保险不仅规定了保险事故的概念,而且以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根据“法律要素分类”理论,它是权利的障碍。当事人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应当对存在妨碍权利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保险人必须证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但是,故意是指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自己的意志造成的,其证明只是在外在与内在的关系中与被保险人的“无意”证明相联系。一般来说,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两种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前者是举证证明争议事实的行为责任,后者是在事实真相不明时承担不利判断的结果责任。[2]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想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必须提供证据,包括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意见的否定,但这些都是以主观证明责任为基础的。如果一方证据的证明力优于另一方,那么法官就可以对证据形成综合评价,谁来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并不重要。当双方证据均等,事实处于“真实性不明”状态时,证明责任的客观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证明责任的客观分配是指证明责任只能属于当事人一方,由当事人一方承担最终利益。因此,当要求双方当事人证明同一事实时,举证责任的客观分配显然存在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相关案件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可见,证明责任在“有意或无意”纠纷中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此类案件的司法公正问题。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的完善,都应该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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